权威解读!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2-19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首批“商转公”业务于12月5日启动实施。就该项新政,近日,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州管理处。


    “商转公”业务即将存量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将采取分批实施、逐步解决的方法,优先保障在购房时已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因开发商拒贷或变相拒贷而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受了较高利息负担的职工群体。


申请条件是什么?

需要哪些材料?

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起来看

↓↓↓


贷款对象和条件

    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符合《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以上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


    (三)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


    (五)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放,且合同约定利率为上浮利率;


    (七)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商业贷款在近12个月(含)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要求;


    (八)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商转公贷款额度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除应符合上述的规定外,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注:商转公贷款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程序

    商转公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借款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已取得《银行意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商贷银行出具的《银行意见书》;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签名的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批表;

3.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状况资料;

4.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

5.个人信用征信报告、个人商业贷款信息查询授权书;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7.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8.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三)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专用)》,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预存资金。借款申请人需将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预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预存资金完备的,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将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六)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商转公贷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原商业贷款的全部结清手续及抵押权的注销手续,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结清撤押证明。

注:第(一)至(四)原则上应当在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的一个还款周期内完成。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胶州管理处业务科科长邱一鸣告诉记者,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转公”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商转公”差额部分,职工需自筹资金。


    此外,“商转公”业务开展还需申请人征得原商贷银行的同意。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农商银行五家银行完成对接,将首批开展“商转公”业务。未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以及群众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商转公”政策,逐步拓展政策覆盖面和合作银行范围。


——转自《云上胶州》


0532-82207888

周勇昌 18561382029

张美玲 15265285983